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7號 上 訴 人 逸安科技建材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劉晉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傳亞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 零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