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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8號 原   告  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佐源 被   告  東北角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文鴻 被   告  銓億工業檢驗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鍾貴菊 被   告  郭鴻儒        楊越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而除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 轄之訴訟外,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6條及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上開法定要 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亦即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 ,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用(最高法院 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號民事裁定可 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共同串通偽造、變造破壞檢測報告及 底片向原告詐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7,114,165元,被告 東北角公司及李文鴻及銓意公司和鍾貴菊對於鋼管等之銲道 改善、後續施工及檢驗,於支付100 萬元後即置之不理,原 告只好另洽共同承攬廠商金春福公司進行後續銲道改善及檢 驗等工程,至民國106年1月12日合計花費相關費合計611 萬 元,均可歸責於被告共同造成之損害,均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任等語,依原告與被告東北角工程有限公司所簽訂之「工程 合約」工程合約書將「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合約補 充條款」作為合約附件,而「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合 約補充條款」於第27條已就管轄法院約定「甲乙雙方同意因 本合約而弔起爭訟時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則依首開說明,本件當事人及本院均應受前開合意管轄約定 之拘束。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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