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8號
原 告 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佐源
被 告 東北角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文鴻
被 告 銓億工業檢驗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鍾貴菊
被 告 郭鴻儒
楊越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而除民事訴訟法定有
專屬管
轄之訴訟外,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
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6條及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
上開法定要
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
拘束;亦即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
,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
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可
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共同串通偽造、變造
非破壞檢測報告及
底片向原告詐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7,114,165元,被告
東北角公司及李文鴻及銓意公司和鍾貴菊對於鋼管等之銲道
改善、後續施工及檢驗,於支付100 萬元後即置之不理,原
告只好另洽共同
承攬廠商金春福公司進行後續銲道改善及檢
驗等工程,至民國106年1月12日合計花費相關費合計611 萬
元,均
可歸責於被告共同造成之損害,均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任等語,依原告與被告東北角工程有限公司所簽訂之「工程
合約」工程合約書將「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合約補
充條款」作為合約附件,而「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合
約補充條款」於第27條已就管轄法院約定「甲乙雙方同意因
本合約而弔起爭訟時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則依首開說明,本件當事人及本院均應受前開合意管轄約定
之拘束。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