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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3號 上 訴 人 盛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三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 處龍門施工處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零參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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