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3號
上 訴 人 盛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林三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
處龍門施工處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零參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