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聖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榮貴 原   告 撰美室內裝修事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顏秀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被   告 陳凱平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繳納鑑 定費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因兩造爭執系爭 工程究否完工?又其工程進度及其有無瑕疵?乃至其工作瑕 疪之內容及其修復方法、費用為何?兼以上開爭點攸關兩造 就本件訴訟之成敗,而鑑定則為兩造所無可取代之證據方法 ,本院乃徵詢兩造意見並依兩造合意,囑託台北市土木技師 公會就旨揭爭點進行鑑定;詎原告迄僅繳交初勘費新臺幣( 下同)5,000 元,經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以106 年5 月26日 北土技字第10630000769 號函,通知原告於文到10日內補繳 鑑定費295,000 元(鑑定費含初勘費合計300,000 元,扣除 原告已繳之5,000 元,原告應再補繳295,000 元),原告逾 期猶不繳交,已嚴重影響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經被告提出 民事陳報㈢狀陳明上情,並經本院向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電 話確認無訛,為免訴訟延遲而影響兩造於實體法上之權利義 務,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台北市土木技 師公會繳納鑑定費295,000 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