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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號 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律師 被   告 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婉 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所為訴之追加部分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追加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伍拾伍萬貳 仟捌佰貳拾捌元,加計原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伍萬 參仟捌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零捌 拾捌元,扣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肆拾捌元後 ,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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