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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亞船務代理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677. 37元折合新臺幣11萬3,969元(依原告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 美金與新臺幣之匯率1:30.992計算,元以下四捨五),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另原告起訴之被告中有日本國法人 ,原告應將起訴狀譯為日文或世界通用之英文,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裁判費及補正日文版(或英文版)之起訴狀,逾期任何一項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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