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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   告 吳家臻 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帝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3,209萬2,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萬4,48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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