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高尚誠
本件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聚福建設有限公司、余
永椿、黃楓林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7,6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7,1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