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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高尚誠 本件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聚福建設有限公司、余 永椿、黃楓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7,1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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