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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廣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仁貴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聚福建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貳佰萬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伍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壹佰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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