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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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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武承鑫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張錦煌 被    告 凱貿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順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60元( 即以原告於訴 之聲明所列請求金額為依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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