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武承鑫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張錦煌
被 告 凱貿通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順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60元( 即以原告於
訴
之聲明所列請求金額為依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