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6號
原 告 喜凱亞渡假村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曾基成
訴訟代理人 李春卿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7,080,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191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