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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范振金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范振金、駿逸食品興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玖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參佰 零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壹萬玖仟捌佰零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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