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雲鵬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范振金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范振金、駿逸食品興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玖仟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參佰
零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壹萬玖仟捌佰零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