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頂極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芙萱
被 告 張秀宇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6,17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7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