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臺灣高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榮貴
原 告 黃品盛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伯榕即查克樂器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1,
5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