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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臺灣高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貴 原   告 黃品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伯榕即查克樂器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1, 5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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