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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漢鴻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昆雄 被   告 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正 被   告 馬詩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六十四萬九千九百八十 八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七千零五十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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