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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7號 原   告 陳建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德銡興業有限公司、驊 佑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向本院提出起訴狀,求為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 491,4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491,45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 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 5 ,4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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