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7號
原 告 陳建霖
上列原告與
被告益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德銡興業有限公司、驊
佑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原告向本院提出
起訴狀,求為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 491,452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491,45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 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 5
,4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