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告 順德倉儲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欣諳
上列原告與
被告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貨物清除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
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一)補正被告「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
名及其
住所或
居所。
(二)補正
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
(四)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
繕本或其影本一份。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又
當事
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
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
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
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亦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三 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
,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44條第1項、
第119條第1項分別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於
起訴狀內並未記載被告「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依
前揭說明,
自有訴訟要件之欠缺而應補正;又僅於事實理由欄部分略記
載被告於民國105年8月存放83卷地毯及13個木箱至門牌號碼
基隆市○○區○○街○號,然自105年9月起至106年4月止,
尚未繳付存放貨物之倉租,並業以
存證信函為催收
等情,
惟
並未具體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如請求
相對人給付
一定金額,或請求相對人為特定作為或
不作為等,於起訴時
之起訴狀內應記載明確及特定,原告既未於起訴狀記載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亦與前揭規定有悖;又原告於起訴時,未
據繳納裁判費,雖原告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然已於
起訴狀之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位填載「新臺幣參拾萬陸仟
壹佰玖拾捌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以新臺幣(下同)30
6,198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亦應命其補正
。
三、
綜上所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
,310元,及補
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被告之法定代理
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同時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
其影本一份。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