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39
號原 告 超凡同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丕基
訴訟代理人 洪興國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八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貳拾參萬玖仟參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
伍佰肆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