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4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勞健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94號 原   告 俞淑貞 被   告 紀維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健保費用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裁定移送前來(106 年度北補字第460 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規定:因財產權而起 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 千元),扣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之2 分之 1 裁判費即500元後,原告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500元,如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