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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6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70號 原   告 第一商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國銘 被   告 施宏杰(原名施兆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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