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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7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28號 原   告 洪雅萍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睦益工程有限公司、徐良明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6 年度司促字第4623號 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 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 )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26,8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73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5,2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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