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28號
原 告 洪雅萍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
被告睦益工程有限公司、徐良明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原告
聲請本院核發之106 年度司促字第4623號
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
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
)500 元。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26,83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
費5,73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5,2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