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42號
原 告 楊曾娥
兼法定代理 楊景文
人
訴訟
代理人 黃教倫
律師
被 告 詹金德
立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珮琪
被 告 勵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賢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
連帶給付原告楊曾娥新臺幣(下同)2,
510,546 元;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楊景文439,111 元,是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合計為2,949,6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