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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8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3號 原   告 元鴻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鼎冶礦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 1,4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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