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文全
上列原告與
被告鴻展環保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
拾貳萬肆仟陸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
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