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0號
原 告 汪永芳
訴訟
代理人 黃教倫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綠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028,1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064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