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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8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3號 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 伍拾伍萬貳仟捌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 柒佰肆拾肆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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