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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1號 原   告 陳育菱 訴訟代理人 呂光武律師 被   告 合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紳碩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1日所為106 年度訴字第221號民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饒坤 碩」之記載,應更正為「饒紳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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