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1號
原 告 陳育菱
訴訟
代理人 呂光武
律師
被 告 合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紳碩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1日所為106
年度訴字第221號民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饒坤
碩」之記載,應更正為「饒紳碩」。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