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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4號 原   告 李信茂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複 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被   告 原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宏志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七日上午 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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