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4號
原 告 李信茂
訴訟
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
複 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被 告 原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宏志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七日上午
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