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訴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志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進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上訴聲明範圍內
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9,200元〈計算式:(3平方公尺+3平方公尺)×18200元/平方公尺=109,200元〉,應徵之第二審
裁判費為1,665元。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