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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承攬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告 仲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木坤 被 上訴人 即  原告 鑫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錦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聲明 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91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