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5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5號 上訴人即被 郭逸宏 告、反訴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樺食品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拾壹萬捌仟元、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捌佰貳拾萬元,合計新臺幣玖佰壹拾壹萬捌仟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玖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