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5號
上訴人即被 郭逸宏
告、
反訴原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樺食品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本訴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拾壹萬捌仟元、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捌佰貳拾萬元,合計新臺幣玖佰壹拾壹萬捌仟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玖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