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告 鍵榮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煌雄
被
上訴人
即 原告 曾勢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聲明提
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309,6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