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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告 鍵榮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煌雄 被 上訴人 即  原告 曾勢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聲明提 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309,6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