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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5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89號 原   告 洪雅萍 被   告 睦益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徐良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於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6日裁定命 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10月23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有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足憑,是本 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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