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號
原 告 周啟忠
被 告 松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駱鴻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 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
兩造於民國83年 2月14日簽訂土地合作開發契約(
下稱
系爭契約),因被告遲延給付,依系爭契約第 4條約定
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新臺幣 100萬元等語,查系爭契約第17
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原告所提系爭契約影本附卷
足憑,依前開說明,本件即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合意管轄法院,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