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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號 原   告 周啟忠 被   告 松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鴻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 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83年 2月14日簽訂土地合作開發契約( 下稱系爭契約),因被告遲延給付,依系爭契約第 4條約定 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新臺幣 100萬元等語,查系爭契約第17 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原告所提系爭契約影本附卷足憑,依前開說明,本件即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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