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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裴信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崴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玖拾 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玖佰參拾陸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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