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裴
惟信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崴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玖拾
捌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玖佰參拾陸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