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原 告 芳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 對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互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告張木城最新
戶籍謄本及真正
住所或
居所,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對被告張木城之訴。
二、被告岩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表及被告郭忠政最
新戶籍謄本。
三、將
本件鋼筋送至基隆市○○街○○○巷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