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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原   告 芳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對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互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告張木城最新戶籍謄本及真正住所居所,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對被告張木城之訴。 二、被告岩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表及被告郭忠政最   新戶籍謄本。 三、將本件鋼筋送至基隆市○○街○○○巷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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