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重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右昌
原 告 祥稜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稜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4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上訴人請求廢棄本院
前揭判決,其上訴利益即為本院前揭判決
主文第1項判命上訴人給付之金額即新臺幣(下同)14,156,3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4,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04,912元,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