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8號
原 告 金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麗玲
被 告 揚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童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
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原請求本院對被告揚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
付命令,
惟嗣據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異議,依法視為起訴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02,000元,應繳納
裁判費207,448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
聲請費500元後,尚
應繳裁判費206,948元,本院
乃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72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正裁定之5日內補正,
該補正裁定已於同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
可
憑。
詎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
足憑,其訴自
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