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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尚億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泰德 代 理 人 許湘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張,前 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5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今無人 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 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張,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5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8 月2 日刊登 於太平洋日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 於106 年2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 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6 年4 月12日具狀(參見 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三月 之有效期限(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參照)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 ① │高 國 良│ 空 白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105年8月31日│ 12,710元 │ AAA0000000 │ │ │ │ │ │社營業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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