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霖元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炫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 本院以 105年度司催字第4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 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75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 105年10月18日刊登於太平洋 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 1件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4月1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 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 │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5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 1 │許慈鈴│華南銀行基隆│105年8月15日│ 16,105元 │ND0000000 │霖元事務機│ │ │ │分行 │ │ │ │器有限公司│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