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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蕭月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兩張(下稱系爭支票),前已 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0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已 於民國105 年12月7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 現已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乃依民事訴訟法 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無 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 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 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558 條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僅 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終竣時起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而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所謂之「票據喪失 」,則係指票據因被盜、遺失或滅失而喪失占有之情形,此 觀民法第718 條、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規定自明(最高法院 75年度台上字第254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得聲請 公示催告者,必以票據之權利人為限,而得聲請除權判決者 ,則必以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兼票據之權利人為限。第按「法 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 民事訴訟法第546 條規定甚明。是法院就聲請除權判決及前 此聲請公示催告所應具備要件之一切事實及證據,均得依職 權為必要之調查,倘調查之結果,認公示催告之聲請不應准 許,法院自仍得逕為「與准許公示催告裁定相異」之判斷, 而不受前此准許公示催告裁定之拘束。 三、查聲請人雖執「載有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60號裁定內容」 之台灣新生報,向本院提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然本院調 取105 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案卷併核閱上揭報載內容 之結果,則得知本件公示催告實乃訴外人益鼎貿易有限公司 (下稱益鼎公司)以票據權利人之身分提出聲請,兼以上開 公示催告聲請狀係就益鼎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載為「蕭月鳳」 (即本件聲請人),本院乃逕以電話確認本件除權判決之聲 請人究否誤植(即誤將「聲請人益鼎公司、法定代理人蕭月 鳳」載為「聲請人蕭月鳳」),詎聲請人竟表示「蕭月鳳」 並「非」益鼎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本院遂再以網路查詢訴外 人益鼎公司之登記資料,因而確認訴外人益鼎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乃訴外人童金惠,是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人蕭月鳳,客 觀上顯「非」旨揭公示催告之聲請人,且其情形亦屬無從補 正;又本院細觀105 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案卷內之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亦可知「訴外人益鼎公司乃系爭支票之 發票人,而訴外人昱明有限公司(下稱昱明公司)則為系爭 支票之受款人,且系爭支票係於郵寄期間遺失」等情,而可 認系爭支票由訴外人益鼎公司簽發後,猶未交付受款人即訴 外人昱明公司旋告遺失,是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即訴外人益鼎 公司應仍係本件票據權利人無疑,換言之,本件除權判決之 聲請人蕭月鳳亦「非」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事甚顯然! 茲本件聲請人既非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兼非系爭支票之票據 權利人,則其就系爭支票聲請為除權判決,自與旨揭法律規 定不合,不應准許。 四、本件公示催告實乃訴外人益鼎公司以票據權利人之身分發動 聲請,此業經本院說明如前;而上開公示催告聲請狀雖就益 鼎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載為「蕭月鳳」,然觀其「簽名蓋章」 欄位顯示之「益鼎貿易有限公司(公司大章)」、「童金惠 (公司小章)」等印文,仍可推知上開公示催告聲請狀已寓 有「益鼎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乃童金惠(而非其狀載蕭月鳳) 」之意,是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05 年度司催字第60號裁 定,逕將蕭月鳳列為益鼎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有未辨益鼎 公司法定代理人之疏誤,爰併此指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 ① │益鼎貿易│昱明有限公│基隆第一信用合作│105 年11月30日│ 56,700元 │ KAA0000000 │ │ │ │有限公司│司 │社 │ │ │ │ │ ├──┼────┼─────┼────────┼───────┼─────┼──────┼──┤ │ ② │益鼎貿易│昱明有限公│基隆第一信用合作│105 年12月30日│ 72,450元 │ KAA0000000 │ │ │ │有限公司│司 │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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