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歐寶英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8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前經
聲請
鈞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已於
民國106年1 月27日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
期間6個月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
,聲請除權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
字第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106年1 月27
日刊登新聞紙,有聲請人提出之106年1月27日台灣新生報為
證,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字號之公示催告案卷核閱
綦詳
。而上開
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6年 7
月26日屆滿,
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該支票。從而,
本
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
│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4號) │
├────────┬───┬────────┬──────┬──────┬─────┤
│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乙辰營造有限公司│歐寶英│彰化銀行瑞芳分行│105年4月24日│新臺幣60萬元│LN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