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良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書馨
代 理 人 洪怡雯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5 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前
經聲請
鈞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 號
裁定准許
公示催告有案
,並已依法登報,現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依法主張
權利,為此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以判決
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 號裁定
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2 月8 日刊登在太平洋
日報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
取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
公示催告程序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六個月)已於106 年8 月8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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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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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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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玉山商業│陸軍第八│玉山商業銀行基隆│105年10月28日 │ 40,000元 │AD0000000號 │ │
│ │銀行基隆│軍團指揮│分行 │ │ │ │ │
│ │分行 │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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