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禾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世峯
訴訟代理人 宋佩珣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 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辦理票據掛失止付,並聲請
鈞院以105 年度司催
字第30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7 月19日刊登太平
洋日報,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
此聲請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
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105 年7 月19日刊登在太平洋日報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前
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
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六個月)已於106 年1 月1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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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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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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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禾穎企業│金舟機械工│華南銀行七堵分行│105年6月10日│ 92,400元 │MD0000000 │ │
│ │有限公司│業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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