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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禾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峯 訴訟代理人 宋佩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辦理票據掛失止付,並聲請鈞院以105 年度司催 字第3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7 月19日刊登太平 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 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 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105 年7 月19日刊登在太平洋日報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 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六個月)已於106 年1 月19日屆滿,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禾穎企業│金舟機械工│華南銀行七堵分行│105年6月10日│ 92,400元 │MD0000000 │ │ │ │有限公司│業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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