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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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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八方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張,前 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7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 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 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張,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7 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正本於106 年4 月13日送達聲請 人),嗣並經聲請人遵期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刊登於皇家 時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 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 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6 年10月31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 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三個月之有效 期限(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參照),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 ① │勝威食品│上海商業儲蓄│八方行食品股│106 年2 月15日│ 459,900元│ KLA0000000 │支票│ │ │企業有限│銀行基隆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 │ │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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