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峻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董承翊
訴訟代理人 許瑞蘭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2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6日屆滿(原屆滿日
為106年11月4日,
適逢星期六,順延至星期一),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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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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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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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峻鴻營造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基隆│105年9月30日│10,500元 │LD0000000 │ │
│ │司 董承翊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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