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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佳奇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蓁 代 理 人 陳韻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張,前 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1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今無人 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 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張,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1 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正本於民國106 年6 月3 日送達 聲請人),並經聲請人遵期於106 年6 月13日刊登於太平 洋日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 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6 年12月18日具狀(參見本院收 文戳印日期)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三個月 之有效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民國) │ (新台幣) │ │ │ ├──┼────┼─────┼────────┼──────┼─────┼──────┼──┤ │ ① │鴻格冷凍│佳奇食品有│基隆一信南興分社│106年4月30日│ 25,272元 │ JAA0000000 │ │ │ │食品行即│限公司 │ │ │ │ │ │ │ │王秋雄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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