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郭禮維
黃振豪
王凱平
相 對 人 豪康水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家羚
上列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
強制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二日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調解結果
所載「資方(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聲請人)郭禮維
工資新臺幣參萬伍仟元、黃振豪工資新臺幣參萬元、王凱平工資
新臺幣貳萬伍仟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郭禮維、黃振豪、王凱平與相對人前因工資給付之爭
議,經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107 年
10月12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各給付聲請人郭禮維、黃振
豪、王凱平新臺幣(下同)35,000元、30,000元、25,000元
。
詎相對人逾期
迄未履行,為此,聲請人
乃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
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
兩造前因工資給付之爭議,經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爭
議調解委員會於107 年10月12日調解成立,雙方並已作成「
相對人同意各給付聲請人郭禮維、黃振豪、王凱平工資35,0
00元、30,000元、25,000元;聲請人應於107 年10月30日晚
上8 點親赴相對人公司領取」之調解內容,
徵諸聲請人提出
之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即明;細觀
上開調解
內容,足認相對人於調解成立時,已同意於107 年10月30日
,各給付聲請人郭禮維、黃振豪、王凱平工資35,000元、30
,000元、25,000元。從而,聲請人依
前揭調解結果提出本件
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