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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勞保差額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福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佩韻間因107年度勞訴字第8號給付勞保 差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04萬,5,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092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勞工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