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66號
債 權 人 巨航海空通運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泉富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麗卿
上列
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